《海南省墾區建房審批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為落實將墾區住房保障工作納入屬地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的要求,規范墾區職工、居民自住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改善職工、居民居住環境,嚴格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構建墾地融合的住房保障體系,保障墾區企業、職工及居民合法權益,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聯合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了《海南省墾區建房審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一)突出墾地融合保障。落實省委、省政府要求和我省保障房管理規定,《辦法》明確“構建墾地融合的住房保障體系”,將墾區職工、居民逐步納入全省統一的住房保障對象,管理主體由海墾集團調整為市縣人民政府。落實節約集約用地政策,明確墾區建房以集中建房為主,個人建房為輔。
(二)規范墾區建房管理?!掇k法》嚴格遵循“先規劃、后建設”原則,嚴格執行“一戶一宅”制度。一是將墾區納入全省住房保障體系管理。墾區集中建設的保障房按照我省現行規定管理,符合條件的墾區職工、居民可按規定申請由屬地政府籌集建設的保障房。二是明確了墾區職工、居民申請住房的申報主體和條件。三是明確個人建房的申請條件、申請材料,以及辦理主體和辦理程序?!掇k法》明確了墾區個人建房符合相關條件的,按規定申請辦理鄉村規劃許可證;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可采取“定量不定位”的方式分批次辦理農轉用手續,依法辦理用地權屬手續。四是嚴格執行“一戶一宅”制度,實施住房全生命周期管理。墾區職工、居民申請新建住房、分配新房時應當按約定騰退原有住房,并規定墾區個人建設的住房不得對外轉讓。墾區建設的住房由市縣政府指定的單位統一管理、統一分配。五是解決并場隊和歸難僑隊以外的墾區生產隊C、D級危房居住安全問題,符合條件的允許其在中心居民點按照“三統一”模式自建唯一住房。個人建房用地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120平方米,并場隊可視情況最多不超過175平方米。
(三)嚴管墾區個人建房。一是明確墾區個人建房用地為劃撥方式供應的土地,非出讓方式供應土地,不能上市交易。二是明確“不得對外轉讓。不再使用的,由市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者市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按規定統一管理、統一分配?!比敲鞔_“禁止以任何形式向私人賣地、買賣墾區自建住房和用地,嚴禁個人買地建房、建別墅及私家莊園?!?/p>
(四)分類保障房地權益。一是明確并場隊、歸難僑隊個人建房,以及安置房和在中心居民點按照“三統一”方式集中自建的唯一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視情況確定是否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對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再以劃撥方式供應建房申請人。申請人可采取自愿有償方式辦理劃撥性質的不動產權證。二是海墾集團及其下屬企業利用自有存量建設用地建設墾區保障房的,可采用保留劃撥、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來源 |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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